发件人: luoxin 收件人: 陈爽 主题: 吴简报告之十七 日期: 98-8-22 1:59:00 诸兄: 近几天我考虑的问题有以下几条: ① 临湘县与长沙郡中部督邮在行政事务中的关系 ② 我在“报告十二”中提出的对户籍简中“事”的理解问题 ③ 租与税有何异同、对各种租税名目的理解 ④ 简文中各种“钱”之间的关系 任一问题都不是轻易可以解决的。可能的话,我将陆续汇报思虑所得。今天报告我对 “事”字的推测。 问题起源于以下格式的户籍简文: 【简一】11-4496:凡口三事二 算二事 【简二】11-4506:凡口四事二 算二事 訾 五 十 简二的“訾五十”,是原简书写、编订和存档的编序,与简文内容无关,可置不论。 “算”是口算,符合一定年龄条件的男女,都要承担人头税: 【简三】9-3339:谷阳里户人公乘聂仪年五十六算一 【简四】9-3355:妻大女妾年五十四算一 如果年龄不够(小男、子男、小女)就不需要出口算: 【简五】9-3363:子公乘兆年十一 【简六】9-3357:修女弟姑年九岁 简一和简二中的“算二”,是指在户籍中记载的这一家人口中,有两个人要出口算。 这些都好理解。那么事指什么? 周一良先生在《魏晋南北朝史札记》中有一条是关于“事”的,指出事在很多地 方,其实是指记事的“公文文书”。这启发我思考吴简中的“事”字,想到了一个解 释:事,是指竹简本身,一枚户籍简,就是一事。 根据这一理解,“口三事二”,是指一户三口人,其户口分别记录于两枚简上; “算二事”,则是“算二事一”,即两个出算者记录于同一简上。在另外的情况下, 比如: 【简七】9-3389:凡口六事四 算三事二 意思是:六口之家,记录于四枚简上,其中有三人出算,记录出算的简共两枚。 一枚简记录同一户的两个或三个成员,在户籍简中是普遍现象: 【简八】11-4471:登侄子男由龙年十一 ◇ 龙女弟□□□年十 【简九】10-4171:■□大女思年六十二 ◇ 子男训年廿四■ 【简十】10-4199:■□男弟奂年十盲右目 ◇ 奂弟小女年五岁 一简登记三个家庭成员的例子也很多,兹从略。 现在需要清理出一户户籍的全套简文,对照其内容及编简数目,才能确认或否定 我关于“事”字的理解,这一工作今后肯定是可以做的。 罗新 1998-08-21 长沙船山学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