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件人: luoxin 收件人: 陈爽 主题: 吴简报告之十二 日期: 98-8-11 0:20:00 诸位仁兄: 昨今两天开始接触越来越多的户籍简。散乱的户籍简按书写格式分为几种类型, 只有正确地组编起来才可以窥测原貌,这将是未来研究者的工作之一。现以愚意举出 一种组编例证(只就形式,不究内容): 【简一】9-3339:谷阳里户人公乘聂仪年五十六算一 【简二】9-3355:妻大女妾年五十四算一 【简三】9-3346:子公乘生年廿三算一真吏复 【简四】9-3363:子公乘兆年十一 【简五】9-3357:修女弟姑年九岁 【简六】9-3386:右龙家口食三人 【简七】9-3389:凡口六事四 算三事二 以上简六与简七是否应互换位置,我不能肯定。简三中的“复”,即复役;“真吏” 我不懂;简七的“事”,我也不明白究何所指。大致一户之籍,就包含以上七简的内 容及格式。很多户籍简还仔细地记载户民的身体状况与身份,如: 【简八】9-3286:妻大女思年卅三算一肿两足 复 【简九】9-3323:谷阳里户人公乘郑□年卅六 算一给州吏复 【简十】9-3328:尾妻大女汝年十五算一刑右足复 简十中“刑右足”是否指右足受过肉刑,我不清楚,户籍简大量出现“刑右手”、 “刑右足”、“刑左手”、“刑左足”,让人疑惑何以受刑者如此之众。我曾怀疑 “刑”其实当读作“胼”,但见到笔迹清晰的简文后,打消了这种猜测。读户籍简, 明确地感觉到它与徭役征发之间关系实在太密切了。 收到沈培兄邮件,针对上一报告中的“胄毕”和“邸阁”给我作了重要提示。他 就“胄毕”指出:“我认为‘胄毕’可标点为:胄、毕。──胄是签名,毕表示核实 已毕。居延汉简有相似的形式可参考。” 我也曾这样想过;可是在某些同样格式的 简文里,胄与毕之间还出现了一个“米”字,作“胄米毕”,这又如何解释呢?还望 沈兄及各位仁兄赐教。 长沙现在非常非常热。无论昼夜,只要走出空调房间,就如同掉进了大锅炉里, 立刻全身湿透。我现在尽量减少户外活动,连上厕所也是能省就省。 罗新 1998-08-10 长沙船山学社